我于08年7月21日进入某商贸公司成为该公司代理的其中一项目的员工,当时口头告诉一年合同工,09年快一年时找我才把没签的合同补上并续一年,合同签订的是外资公司理货员。10年4月20日接到电话让进公司谈解除合同。公司以10年4月15日与业务主管因工作发生争执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告知我工作截止当天即20日,并让我递交辞职报告,我当场拒绝并提出按照法规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及按工龄赔偿,人事部长说若我不交辞职报告非把事情闹大就天天进公司,安排我做什么都得做哪怕是打扫卫生做清洁,后又协商说公司惯例顶多只赔一个月工资,最后人事部长与老板又说要调换我我的工作到另一代理公司做促销员。最初我拒绝,可老板说公司是他的他有权调动分配公司里任何员工的工作,如果我接受就安排去培训工作,不接受就是我的问题属于我解除合同,让我好好考虑后答复。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绝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新安排的工作?若拒绝就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我能否要求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若赔偿,应当赔偿多少呢?
4月21日已经停止我工作,到目前为止没有给我任何书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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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调整工作岗位。即使是公司老板也无权随意变动你的工作岗位,公司管理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悖,应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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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随意变更你的岗位.你可以去劳动局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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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调整工作岗位。即使是公司老板也无权随意变动你的工作岗位,公司管理只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悖(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特别告知: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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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任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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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调换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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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