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因工作需要,单位送我到市里面进修学习半年(学习时间从2004年12月1日到2005年5月1日),学习前单位与我签定了一份合同,大致的内容如下:
进修期满后回本单位工作,从回来工作第一天起计10年内不得调离本单位,否则必须赔偿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另再赔偿30000元给本单位,作为进修期间的一切损失。如不交清上述费工将不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现在,我学习回来为单位服务已有近5年,因为近期有更好的发展,所以想跳槽,单位要我赔偿损失约30000多元,我想问的是劳动合同本身是否合理?我为单位服务了这么多年,却不能做为折扣年限,不是不不合理?如果我要与单位协商的话,我大约赔付多少钱才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