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付本元将一楼一间铺面(38平方米)出租给冯XX使用(卖中草药)租期5年,每年1300元。2004年10月,双方约定在原来租凭协议上又将租期变更为15年,且增加条款约定“如甲方生意好或者菜市场扩建,另加房租300元,不包括5年在内,满5年后才加。”协议明确规定在此期间房东不得不租除非把房子卖掉,没有违约金,2007年由于房屋租金低于周边铺面的市场价格,付本元要求增加租金600千,双方发生争议。冯X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付本元要求撤销合同,最后法院解除合同,而且法院判决没有依据不予赔偿。冯XX,请问我改怎么办(有付本元请的律师市场调查还有38平方米变成20平方米)现在我的药店无法开张,必须要有10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法院的判决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