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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渎职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
2010-04-21 15:53:2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严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罪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萎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八)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放纵走私罪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 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井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十二)刑讯逼供罪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 可以参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该规定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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