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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企业破产被另外一个厂子接收可不可以说是兼并呢?根据破产法是不是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应该在接收的这个厂里面,当由于企业原因使其职工解除合同的时候安置费是不是应该发给职工呢?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这里非常感谢您能用您宝贵时间解答我的问题.我代表我们全体下岗职工给您鞠躬了!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4-21 19:59: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那要看当时企业是如何操作的。是走的破产程序还是走的兼并收购。如走的破产程序,那你们的安置费用应当由企业财产变卖后所得财产来支付,如果是兼并则要看当时的协议是如何签的。安置费用应当兼并企业支付。如果兼并企业与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支付劳动者安置费。如果劳动者已被安置在该企业上班,则不存在安置费的问题,如果企业到期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续合同,则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不是安置费。
  • 从你的表述来看,应该是兼并,兼并后的企业与你们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现在该企业又解除了你们的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你们要求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不是安置费。
  • 依你所述,应该是兼并行为,兼并后的企业应该承担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如果由于企业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补偿你们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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