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公司在2007年10月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同时,作为出租方的某公司既是业主,又是负责管理的物业单位。《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对方为我们提供的用电容量为30KVA。而我们生产经营中的实际用电容量已远远超出该标准。按合同约定,我公司于今年的3月份向该公司提出了用电增容申请,并获答复。对方同时也要求我公司尽快提交施工方案和线路图,也一一照办。令人费解的是,在我公司一切都准备好就等对方最终确定答复时,却被告知我们必须使用、也必须按照对方电工给我们设计的造价高、却又空气开关不匹配的施工方案。对方要求我们电线外要套管,而我们实际采用的却是更好的国产名牌电缆,根本不是需要穿管的普通电线。因为这些分歧导致我们项目停顿。我想求问一下,作为出租方兼物业管理方的某公司有权要求我们采用什么指定材料和选择施工单位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