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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1月11日进这家公司工作,公司一直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后经过劳动举报等方式,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才给我们员工签订合同,期限是3年,试用期为3个月,而且没见公司给盖章签字,但公司声称合同还要押在公司里,请问这样合法吗?还有就在4月12日又说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而新找来一批员工,所以要解雇一部分员工,通过会议我最终是留下继续工作,但在4月13日我还是因某些原因自己主动离职了,但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3月20日之前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还有综合保险可以要求补交吗?但是我现在按签订合同来算的话我还没有过试用期就自己要走的,我要支付给公司合同违约金吗?合同也在公司里他们不给的。我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现在工作都没了,损失啊!

其它综合
2010-04-21 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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