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79年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9年9月13日经甲、乙双方同意将共有财产1万元人民币借给丙,以乙名义与丙签定借款协议,约定当年10月10日还款,没有约定利息。99年9月14日甲、乙在街道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对财产及债权进行分割,但还在一起生活。因上述借款丙到期没有偿还,2000年10月10日甲又以自己名义与丙签定了上述借款在两个月内不还,由丙给付三分利息的协议。04年甲死亡,07年7月7日乙因之前多次找丙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以两张协议书主张债权,丙承认欠款,但以利息过高不予履行债务。
请问,乙是否有权以甲与丙签定的协议主张三分利息的债权?
敬盼回信,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