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我下班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回家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经道路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我无责任,对方负全责。我申请工伤认定,区级劳动部门一开始以我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治安管理不给予工伤认定,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劳动部门从新做出行政行为。后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市级劳动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市级劳动部门不给我认定工伤,告诉我可向法院起诉。我想咨询律师,市级劳动部门这种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我是否能行受工伤待遇?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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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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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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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说的情况,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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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