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弟弟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发生了意外,导致右手食指被截断。现在他想申请工伤。我想咨询一下应该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纠纷
2010-04-19 10:35: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及其家庭享有的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由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旨在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可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法律实务中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还是经常存在的,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为了推卸责任,想尽各种办法,为此经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劳动争议。为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进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规操作程序表
    一、医疗待遇
    1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转院治疗。
    风险提示:
    1.情况紧急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伙食费、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报销。
    3.工伤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
    1.向单位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
    2.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风险提示:
    1.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保留好书面文件,以便后日诉讼。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了劳动者利益,应该不同意。
    3.劳动者应慎重签署私了协议。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慎重。
    三、伤残补助金
    一级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风险提示:
    职工伤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可以提出并解除。
    1.一到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及职工均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五到六级伤残,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到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伤残津贴
    一级津贴: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津贴: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津贴: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津贴:本人工资的75%。
    五级津贴: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津贴:本人工资的60%。
    七级到十级无津贴。
    风险提示:
    1.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到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医疗保险费。
    3.五到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北京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到四级,因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五到十级补助金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
    五级补助金:30个月。
    六级补助金:25个月。
    七级补助金:20个月。
    八级补助金:15个月。
    九级补助金:10个月。
    十级补助金:5个月。
    风险提示:
    1.距离退休超过五年,享受全额补助金。
    2.距离退休不满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3.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该种补助金。
    六、北京市因工死亡待遇
    1.领取丧葬补助金。
    2.确定供养亲属范围。
    3.准备相关材料,申请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风险提示:
    1.丧葬补助金:48个月上一年度市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确定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伤职工工资证明、孤寡老人、孤儿证明、被供养的收养人公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3.停止享受无抚恤金的情形: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死亡的,再婚的,被收养的。
    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表
    风险一:用人单位没交工伤保险费
    应对措施:
    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承担劳动者的损失。
    2.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的项目和费用。
    风险二:用人单位少交工伤保险费。
    应对措施:
    劳动者因此受损失,应该先提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劳动者可以申请执行该裁决。
    风险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发生工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因此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
  • 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具体问题可咨询社保部门,12333
  • 首先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职工或其直系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伤害后1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如果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则要麻烦些,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 应当及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后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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