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号,老妈看好一套二手住宅,当日与卖方鉴定了购房合同,并且交付了房屋全部房款,也拿到了卖方交付的房屋钥匙,次日入住,当月12号|(礼拜一||)到房管交易处办理了查档和缴税手续(因该房购买不到5年,按规定要先评估缴纳个人所得税),13号礼拜二到房管交易准备过户时,被告知此房刚刚被芝罘区毓璜顶法庭查封(民间借贷),导致我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房款卖方已经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了。。老妈听到此信,心脏病突发,现已住院。。请问我这种情况,没任何过错的第三方申请法院撤消查封,为什么法院不同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耶规定,对第三人已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黄松有表示,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