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公司开发一幢地处市中心的商住楼,地下室为车库,一层为商铺,二层以上为住宅区。出售商铺和住宅区时,该车库没有公摊到商铺和住宅户中。我公司当时只出售了1/4的车位,而3/4的车位没有出售。这幢楼是在《物权法》出台前就使用了,现就车库物业服务上的事遇到诸多问题,不知如何处理,请专家们给与指点。具体问题如下:1、车库所有权归谁,如何体现车库所有权的依据。2、因为车库当初我公司没有进行公摊,所以我公司委托我们下属的一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且一直由这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收费一直是参照周边市场价进行收费的,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这幢楼到现在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也不存在小区物业服务事项,物业公司仅仅对车库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公司的向业主进行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合理。3、不是这幢楼的业主,但又购买了这里的车位(可以算业主吗),同时又不想接受这里的物业服务标准(只想按1元/天的标准交费),我们如何处理此事比较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