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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男方的强烈要求下,子女归男方抚养,于是女方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留给孩子,但在离婚协议书(由男方书写,女方不认识字)上并没有详细的指明是留给孩子的,只说所有房子和子女均属男方所有。由于不是亲生子女,现在男方又找了一个女人回家,于是决定不将这部分房产给子女。其中留给子女的房产在离婚前写的是子女的名字,但由于是还建房,现在并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有一张橙红色的取房子的凭证(写的是子女的名字),现在男方说所有的房子都是他的,而且对子女也不好,经常说不听他的话就不给房子他。根据离婚时 财产平分的原则,给予子女的房产全是我所应该分得的部分,现在子女觉得要得回这份房产很难,开始有了放弃的想法,我觉得男方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我给子女的财产占为己有,而挥霍一空,到时候又要子女来赡养他。我现在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房产是否归属子女,子女是否有权处理该房产。

婚姻家庭
2010-04-17 20:28: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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