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是药材公司临时工,2009年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2009]62号文要求单位为我们交纳1995年以来的养老保险,单位以没意愿与没能力不与我们交,我们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第201001号裁决书,要求药材公司为我们交纳1995年以来的养老保险,我们认为此裁决应适用于仲裁法47条,为终局裁定,但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传出 只应为我们交纳2008年以后的养老保险,想问我们的养老保险应该从何时补交,县法院有权受理些案吗?

其它综合
2010-04-18 20:54: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