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于2008年9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内容为将共有的二间商铺分配给女儿,一处私建住宅和一处商品房给男方。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计一分协议,将私建宅也分给女儿。又于2009年12月双方再次协议将私建住宅分给女,双方并达成同意的协议,但是他现在反悔了。请问这分协义是有效的协议吗?这些协议是赠与协议吗?可以撤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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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可撤销协议,但你所说的协议签订程序和内容合法一般原则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我所经常处理该类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帮其维护合法权利。建议带协议和相关资料。当面详细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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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关于将房产给女儿的部门应当属于赠与,赠与协议以实际履行为生效。不履行则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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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属于赠与协议,而是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三次分配,三次协商如有冲突以最后一次的协议为准。理由是离婚手续的办理只是从法律上解决了夫妻双方身份上的关系,但对于财产的处理并不一定要求在离婚手续办理之前予以处理,从法院审判实例也常见夫妻离婚后再次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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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