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70年工作,83年从外地工作调入成都,现到退休年龄,发现70-83年的档案遗失,办理社保就无法算上此段工龄。找原来工作的工作单位,现在的负责人声称,人员调动,档案必定跟着调走,但是现在没有那时候的任何存根,现在单位领导推脱责任,不知道我档案是否调入到本单位。而社保局只认可原始单据。我现在手上只有商调函,户口迁入迁出证,就无其他任何凭据了,请问当初是否有当时关于企业单位调出和调用人员必须经过接收和审查个人档案的法律依据,现单位有何责任,谢谢,不甚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