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8期间我给本市a公司供货(没有供货合同,和采购员口头约定货款等厂里有钱就支付一部分):到08年8月止还欠我货款4万多(增值税发票已经开给了a公司并已经抵扣,送货单回单也给了a公司)此时a公司辞退了原来的采购员,新采购员到市场采购后发现价格比我的供货价格低了很多
09年我多次讨要,a公司才给了1万,还欠我3万多
今年我去讨要,他们要打对折处理,理由是我的价格比现在采购的价格高一倍(08年是金属材料疯涨的时代,所以我的价也高)a公司要按现在的价格结算)
请问a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如果打官司有胜诉的把握吗?打官司费用总共要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