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所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有有些宿舍房,以前是每月向所租住的职工收一部分的房屋租金,在十几年前我院把卫生院所属的房屋以每平方米一百多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我院职工,当时并没有签任何手续,只是卫生院给院职工开了一张收据。在这中途院内职工还有相互转卖的情况。这些宿舍房是以往镇中学的教室,是镇政府划拔给卫生院的,什么证件都没有!
现在我院要进行卫生院住院楼重建,由政府出资,要折一部分已卖出的房屋,现在有部分职工要求我们按折多少面积还多少面积的办法补偿,我院方认为是先把当时的所卖房屋的钱退还再把住户的装修估价补偿给现在的住户。
请问我们该怎么给住户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