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后与A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是08年2月14号至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后因公司安排,于09年4月1日调至其分公司B公司处工作,重签了一份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09年12月10日向公司发出了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信,但是公司于12月31日向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A和B为两独立法人,与B公司仅仅签署了一份合同,与A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合同与B公司无关。请问这样是违法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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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在同一单位工资的,单位这种做法违法,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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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用人单位的解说是错误的,但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法,不过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向你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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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再续签的话应当签订。按照你所说的情况,应该还不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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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