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04年2月就业于深圳上市分公司***,合同签约如下:
第1次:04年4月30-05年4月30
第2次:05年4月30-06年4月30
第3次:06年4月30-07年4月30
第4次:07年4月30-08年4月30
第5次:08年4月30-10年4月30
因有消息透露公司不与我续签,公司未通知我.合同到期时我能拿多少赔偿金?(谢谢回答)
2)本人在公司04年05年拿的是(时新+加班费),06年开始跟公司谈的是(月薪=正班+公司要求的加班工时),08年签合同时写的是<时薪>工资(公司算法=正班工时+(73小时)加班工时=薪金)因本人每月上班加班工时都超出73小时,且公司星期六只算我1.5倍薪水.能否补偿回相应的工资.
(望专业人士能详细回答,谢谢!!!)
因在网上看到有说一年一个月赔偿,又有些说08年开始才有赔偿.不知哪种说法在深圳才对.
如果是08年才开始计算的话,很多快满10年的员工将面临失业,这是否劳动法留于公司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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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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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如公司不愿意和你签定合同,那么自2008年起应当给你一年一个月工资;
2\\追讨加班费用一般为2年.
广东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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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约的补偿从08年开始算。
可以主张补加班工资等其他权利。
您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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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