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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妻共同拥有一处商场,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约定转让的期限,那么经营权的期限应该是多长?这种约定是否有效?甲是否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

经济相关
2010-04-16 11:36: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所谓使用经营权,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直接经营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并取得因经营或使用而获取的利益之权利。
    使用经营权有以下特征:
    1、使用经营权的基础是占有,它是一种战占有支配权,从本质上看,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是使用经营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经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其核心内容是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但使用经营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如出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
    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这里指的使用经营权只是合法的使用经营,并受法律保护。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经营。
    4、使用经营权人享有和所有权人一样的对物的请求权。
    总之,使用经营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直接对物加以使用并获取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就是非所有权人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从物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权人不能对物作最终的处分。由于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无权象所有人那样,决定该物的命运,从事买卖、赠与或其他转让行为以至将其消灭。
    使用经营权不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而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使用经营权。
    我们把前者称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只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而后者称为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是独立的权利,是与所有权并行为的一种财产权利。
    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带有对生产资料的国家总体所有和企业局部所有相结合的特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国家,而企业对生产资料行使使用经营权。使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分离的,各自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根据《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使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是分离的,甲乙约定经营权转让是合法的,现有法律对土地经营权、租赁经营权等的期限有相关规定,但对甲乙约定的情况的期限没有相关规定,那么法律不禁止就应是合法的。那么甲如果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第三人后,那么第三人就没有经营权只有所有权,实际第三人是不会去交易的,也就是说甲只能将所有份额转让给乙,而无法转让给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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