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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或伙同他人在2006年-2009年期间涉嫌经济问题,我就部分问题提出来请他说明,他心里不高兴怀恨在心报复我,2009年4月1日还公然在办公室殴打我,致使我左眼及身体其他部位被打伤。事发后领导还袒护他,怕他狗急跳墙不敢对他进行处理,甚至连医疗费都不要赔偿单位替他埋单,却把我调到其他单位去。为此我想两种做法:1、就现在向省纪检监察或检察院举报,但之前领导曾警告我:如果这样做,你会被开除的。这种做法法律会不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待我(现在47岁)退休后再举报。这样做会不会因时效性到时候就不要调查处理?请问上述两种做法如何?有哪些利弊?或建议其他做法。

民事相关
2010-04-16 11:30: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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