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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现在跟我生活有一年多的时间,女方现在提出离婚,要求孩子判我,而我因各种不愿再抚养,孩子为一女孩但可承担抚养费,可法院以孩子跟我生活时间较长据绝了我的请求,请问我现在怎样才能让女方抚养孩子; 2,关于执行问题:如孩子最终判我抚养,女方又以生活困难为由,所付生活费很少,我该怎么办?如判令女方付生活费,我要求对方一次性给付(对方有此能力,可我却无法提供证据),法庭也明知对方有此能力却判分期付款我又该项如何?在执行期间该谁取证?我与女方生活在两个城市相隔数百里,如由我取证极不现实,甚至有点不可能,我该怎么办? 3,法庭的庭审笔录显失公正,自已当时已签字。在休庭之后再开庭时,可否对此再进行反驳或推翻?可否再进行补充? 4,如女方在休庭期间通过提出和解同意增加抚养费增加额为原来的一倍或更多,可我据绝和解,再开庭时法庭是否会多判抚养费,如不多判我该怎么办? 我现在极其苦闹,极其无奈,敬请各位 给我详细解答,为我出出主意, 我在这里感激不尽。

婚姻家庭
2005-01-15 04: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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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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