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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一个公司服务了快二个半的,刚调了个新的岗位,领导们觉得我不适合这个岗位,要我自己申请回原岗位,所以我不想做了。如果我辞职有没有什么补助金。 2、我司是从深圳搬到东莞的,2008年11月份搬的吧!搬过来后公司要我们重新签了一份合同,固定期限是很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的,又让我们重新填了一份入职单。 3、我进公司快二个半的,在2010年1月份才给我办理“社保”。 4、我手中有2008月7月至2010年2月的工资条,其它的不见了。 以上情况我想请教一下各位,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助,又要些什么证据呢?谢谢大家给个意见吧?

经济相关
2010-04-19 13:11: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那我在公司服务了二年半有没有其它的补助金,我手中有固定期限是很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的合同,也有工资条,我是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我这段期限的喽,那我又要怎么样去提出了??
  • 1.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2010年1月以前的社保,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根据你的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按照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证据: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到你单位的人事部查看上班记录,或者是你的工资条,但是你的工资条不齐全),社保局的缴费记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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