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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对象2009年5月12日因与别人打架被公安局刑拘了,后来双方调解,调解时我对象在看守所里不知道调解的情况,由我代签的字。公安局撤销了案件。这样的调解有效吗? 再后来,经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核查,认为当初刑拘我对象事实不清、程序错误。 现在公安局可能是怕我们上访,要求赔偿、纠正错误,威胁我们说要“重新立案”,请问您,撤销过的刑事案件及程序违法的案件,以原先的事由,还能重新立案吗?如果对我们的刑拘措施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刑事案件
2010-04-16 11: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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