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在我公司购买了货物,销售给乙方,因甲没有注册公司,所以无法给乙方提供发票,所以甲在我公司直接对乙方(即甲的销货方)开具了增值发票,乙方(即甲的销货方)入账,形成了乙欠甲货款。可乙方一直未给甲方付款,今甲想起诉乙给付货款,乙方一直拖欠,直至甲想到法院以起诉的方式要回货款,因乙方的财务挂账的发票的名头是我公司,所以甲跟我说,要以我公司的名头起诉,才可以,要我为他的起诉材料上盖上公章,可是我公司不知这样做,是否涉及到我公司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他们两方的债务纠纷会不会影响我公司?
麻烦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我很困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