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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09.15生小孩,2009.12.25为期2年合同到期,2009.12.30单位通知不续签合同,以经济不景气,无合适岗位为借口拒绝我产假满后回单位上班,只同意每月支付650元直至2010.09.15,以前每月工资3300元. 请问:1 单位称支付650元就是体现了合同的延续,这合理吗;就算不给工作,定位的650对吗?这好像是成都最低生活保障 2 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工资吗?是2009.12.25以前的12个月, 还是2010.09.15以前的12个月? 非常感谢。

婚姻家庭
2010-04-14 18:00: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哺乳期的妇女享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自身原因,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劳动者自身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女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此种条件下,女职工不能以在哺乳期来抗辩。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内降低基本工资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三级劳动强度和禁忌的工作,也不能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和从事夜班工作
    4、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两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每多一个胎儿就多30分钟,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在操作上,通常是女职工上班推迟一个小时,或者下班早一个小时。
    5、哺乳期通常是12个月。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院出具医务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以及婴儿哺乳期满刚好在夏季时,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6、在哺乳期内,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认为影响了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内的风气,直接生硬的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它不仅违法,而且在情理、道德上,无法站住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可以在哺乳期内自己要求解除合同,这一点,就给了公司很大的操作余地.
    第二、1、由以上几点规定可以知道,单位不得以你所说的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基本工资不应是650元,而应是你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基本工资。
    3、经济补偿金是2009.12.25以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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