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09.15生小孩,2009.12.25为期2年合同到期,2009.12.30单位通知不续签合同,以经济不景气,无合适岗位为借口拒绝我产假满后回单位上班,只同意每月支付650元直至2010.09.15,以前每月工资3300元. 请问:1 单位称支付650元就是体现了合同的延续,这合理吗;就算不给工作,定位的650对吗?这好像是成都最低生活保障
2 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工资吗?是2009.12.25以前的12个月, 还是2010.09.15以前的12个月? 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