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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结发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共同(是指两人一起经商)购置了一套门面房和住房,但只以丈夫一个人的名字登记产权,门面房价值超过住房三倍以上。后来妻子因受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时好时坏未能治愈,严重时还需强制关押,限制其行动。在此期间,丈夫姘上了第三者,后来又背着妻子和家人将门面房变卖过户给他人,并将卖房款和做生意的货款及存款全部卷走与第三者私奔,去往外地。临走时还哄骗妻子说是去外地进货,30多万元的现款只留下三千元给妻子做生活费。请问法律专家,房屋产权买卖过户是否要征得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没有署名登记的产权共有人是否享有产权共有人的权利?另外,丈夫的行为是否涉嫌遗弃罪?还请问,丈夫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房屋过户的当事人(买卖双方和居中交易的房产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敬请告知法律规定的详细出处!敬请得到帮助!谢谢!

婚姻家庭
2010-04-14 10:51: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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