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购买 公司开发的北关区商场商铺,出卖人手续齐全,买受人已经到房管局缴纳了房产契税。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下属物业来经营管理,并且和物业又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可是4年多来出卖人以各种理由不办理产权证,合同中约定产权证如出卖人原因违约金为百分之0.2,今年3月分物业又擅自降低了百分之20的租金.4月分又擅自降低了百分之30的租金,业主跟他们理论,他们就让业主退房,并且是按照4年前购房时购房款退,该开发商如此行为欺人太甚,我们一定要向它们讨回公道,请律师为我们释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