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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单位在未经得我的同意后,用原来我在单位的身份资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可能用于一些见不得光的资金存放.我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偶然得知这个帐户,当时里面存有2万圆资金.当时我对该帐户进行挂失,并随后得到银行支付的该笔资金.请问整个过程单位存在对我的侵权吗?我需要反还这笔资金给原单位吗?请解释我和单位在这一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
2010-04-13 17:24: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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