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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作为父亲于2005年给女儿10万元请女儿在合肥代自己买一套住房,以便将来年老时父母到合肥居住,投靠儿女。因我远离合肥,女儿在合肥成家且户口在合肥市区,所以购房登记是女儿名字,当时女儿还为我垫资3万元。房子早已建成,但未发房产证。现在女儿要遭遇离婚,我如何为自己主张该房屋的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
2010-04-17 16: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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