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1998年生意期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钱扩大经营规模,不得已向王某贷款1.5万元,当时双方所定利息是2分,后来由于生意不景气,被迫关门,我父亲也背井离乡,不能回家(因为还有别人的贷款),贷款当然就没能及时还上了,对方在2008年3月份,把本金与利息写在一起,共计3万多元,并与同年初向法庭提起上诉,要求归还欠款本利合计共3万多元,现在法庭已宣判并要求我父母如数还清. 如果我要求只还1.5万元本金,拒付高额的利息,法律上是否可行?再哪条法律法规上可以寻求到帮助?不知道象这种私人高利息贷款,法律是否支持?望律师事务所尽快给予答复为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