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请问: 在2003年6月2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我的亲属被碾压成重伤,右大腿高位截肢。 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同时也未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该肇事司机驾驶的汽车严重超载,交通事故处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方到事故处作笔录,事故处已无法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定,交通事故处对司机的逃逸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该司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我们可以通过检察院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吗? 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成立的话,该司机就应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是这样吗? 现在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有效期,人民检查院会受交通事故鉴定责任认定的影响吗,而不予以立案吗? 对方司机单位与交通事故处有很好的关系。责任认定当时由于受害人处于高危状态,其亲属未及时申请复议,我们这里的法院对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受民事案件的影响吗?如果已经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我们还能对肇事司机通过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吗? 恳请您的答复。

刑事行政
2005-01-13 06:46: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