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在2003年6月2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我的亲属被碾压成重伤,右大腿高位截肢。
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同时也未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该肇事司机驾驶的汽车严重超载,交通事故处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方到事故处作笔录,事故处已无法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定,交通事故处对司机的逃逸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该司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我们可以通过检察院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吗?
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成立的话,该司机就应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是这样吗?
现在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有效期,人民检查院会受交通事故鉴定责任认定的影响吗,而不予以立案吗?
对方司机单位与交通事故处有很好的关系。责任认定当时由于受害人处于高危状态,其亲属未及时申请复议,我们这里的法院对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受民事案件的影响吗?如果已经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我们还能对肇事司机通过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吗?
恳请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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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书下了吗?如果刑事立案了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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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已于2003年7月下达。
请您对我的帖子在仔细看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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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诉,你可以自己起诉(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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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