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8年6月底,我正式到一家装修公司报到实习,2009年1月2日,公司为了应付劳动稽查大队的检查而不被处罚,临时与我签了一份合同(之前没有与任何员工签过合同),固定期限3年,2009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2日,并约定事项栏写有“关于社保问题,甲方根据企业敬业状况,于每年年底一次性付给乙方社会保险金1500-2000元整,由乙方自行自愿交纳”。(从我到公司上班到今天,公司从没有给任何员工缴纳过任何保险,也没有给过员工那份合同上写的1500-2000元的保险金钱)由于当时我已经负责文秘事项,老板让我管理所有合同的事,也就是说所有合同都是我写的,有部分员工的签字也是我代签的,还有法人的名字也是老板让我代签的,公司的公章也是我盖上去的。(而且每人合同只有一份,都放在公司的文件柜里归我管理)我不知道这份潦草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不生效,我应该怎样利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到今天还在此公司上班呢,我还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吗?申请的话,是按照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申请,还是按照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请贵人指点!!

其它综合
2010-04-13 15:54: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