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丈夫于2009年5月2号同居,不久后检查怀孕,(在怀孕期间,他对我从不关心)在2010年1月30日生下一名女婴,在3月4号与发生口角,我一人离家出走。他不但没有找我而且在我8号是回去后,不让我看孩子还不让我进家门,之后我回到娘家,在我再三考虑后决定与其离婚 我想由我来抚养孩子让其支付抚养费,但经我咨询当地律师却说抚养费只有两万多(18年的)我想请律师详细细的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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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哺乳期,抚养权应该归你。
男方每月应该支付本人工资20%-30%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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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如果登记结婚的,感情不和可离婚,你可主张抚养孩子。
2、如果你抚养孩子的,对给付抚养费,为其月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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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及生病的治疗费合计计算到孩子18周岁;
2万一般情况下是不够的;
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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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