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12月10日结的婚,婚后一直不和导致感情破裂,现准备离婚,是我提出来的。我想请问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女方在经济上做出补偿,补偿多少为宜?还有结婚前的订婚所买的金器饰品是否算共同财产?望速回谢谢!!!
-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没有上述情形,则无需赔偿。
2、订婚时给女方购买的首饰是对女方的赠予,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没有上述情形,则无需赔偿。
2、订婚时给女方购买的首饰是对女方的赠予,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