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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汕头人,前妻是四川人,婚姻期间购买了一套合建房(没有房产证,购房合同上买方是女方的姓名)。后因感情不和,前妻回老家后几年音讯全无,0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前妻无出庭,因联系不到她)。现她主动要求一次性补尝她20000元,将房屋的产权归还我,请问是否可以公证,如果公证应提交什么资料?请贵律师在百忙中帮我解答,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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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3 13:22: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