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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张某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7月5日,法院查封了张某的房屋。2005年9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2006年9月5日,法院立案执行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 15号)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问:法院查封是到2007年7月6日失效还是到2008年9月6日失效?即计算查封期限二年是从诉讼中作出查封决定时起算?还是立案执行时起算?

债权债务
2010-05-04 03:31: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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