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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台资贸易公司上班,09年年底公司发给员工4500元作为年底奖金,但拿到4500的前提是要写一张向公司借款说明,以向公司借款的名义拿走4500元,如果2010年继续在公司工作3个月以上,此借条则作废。 但我在2010年2月底离职,未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40天后公司寄给我一张违纪矿工通知书,说我未办理正常离职并给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以及与我工作相关的东西丢失了,并要求我归还向公司的借款4500元,如不归还,则依法起诉,请问我需不需要归还这4500元,或者承担公司所说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陪偿?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4-11 15:51: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如你能证明“以向公司借款的名义拿走4500元,如果2010年继续在公司工作3个月以上,此借条则作废”,则不需要归还4500元。
    2、因你离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如公司能证明你的离职确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则需要进行赔偿。
  • 您好,由于您没有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公司可以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您进行处罚。
  • 但这个是要你举证这个不是借款,如果无法证明是年终奖的话,可能是要归还的,
    如果你没有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公司可能以旷工开除你,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1、这4500元如能证明用途,无需归还。2、由于你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离职,如果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失,的确有权要求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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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