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在我租住的房子发生了火灾,房子里什么东西都烧了,我和我的妹妹从窗户口跳下来,我的脸严重烧伤,脚骨折,我妹的大腿骨断了,到现在都还躺在床上,医药费用了两万多块,房东说他在家里放了价值五六万元用来做手饰的机子要我们赔偿,我现在自已都变得一无所有,而且还欠了很多钱,可我们原来租他房子的时候他没跟我们说有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没有写清单给我,我去消防队问了起火原因,他们说现场已经破坏,无法鉴定,只说是电线起火,而且现场是房东叫我们去清理的,房东说是我一个人的责任,他说如果我们不赔他东西就要到法院告我,可我自己都一无所有,拿什么赔给他,而且我自己比他损失还要多,我想问一下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吗?房东有没有责任?打官司能打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