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福利房是交足各项费用的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我有交足了集资建房款,现在单位要我按原价退回房改房,我们不退,就被非法抢占,我们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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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的却这种涉及历史问题的福利房问题,我国最高院有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福利房涉及职工福利问题。
财经报
山东:住房福利最多享受一次 2007年10月25日 02:48 第一财经日报
李攻
已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如果再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怎么办?山东省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能再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意见》同时规定,“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上述三种情况,尤其是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或者已经参加过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又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在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成为变相住房“福利”。
济南房地产业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以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名义对内部人员的售价,往往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而已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屡见不鲜。
山东省出台此规定意味着,住房“福利”对这些特定人群最多享受一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在山东也被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范围。《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这份《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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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志城律师事务所王凤玲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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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福利房问题最高院有明确规定,不是法院受案范围。
第一财经日报
已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如果再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怎么办?山东省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能再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意见》同时规定,“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上述三种情况,尤其是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或者已经参加过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又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在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成为变相住房“福利”。
济南房地产业界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以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名义对内部人员的售价,往往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而已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屡见不鲜。
山东省出台此规定意味着,住房“福利”对这些特定人群最多享受一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在山东也被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范围。《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这份《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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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