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工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改革工资结构违反了劳动法第一章/第四条法规。变相的扣除我们的工资。每个月一定要平时加班加满60个小时,周休加满40个时才能拿到2009年的工资。2009年以前是按月薪计算工资,工作是责任制的,请问如:月薪是3500元在这3500元里面是不是包括了加班费呢?我们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抗义。到现在和劳动部部门协商了两次都没有和我们解决,还带了威协的语气一口咬定说厂商是对的如我们再抗义就把我们抓了而且一分钱都没有开除。求求你们帮帮我们吧,我们这农民工实在没有办法了。

其它综合
2010-04-13 06:24: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尽量协商,不能协商可通过正规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解决,抗议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
  • 你们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1.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月加满60个小时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2.工资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和发放,若你们老大合同上签的是月薪3500,那么就不包括加班费。
    3.针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你们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固定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