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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我有个朋友,她于2006年与其现在的配偶结婚,现有一子两岁多。他们结婚是我朋友变将户口迁到该男的驻地,当时户口迁过去政府给予35平方米的住房和5万元现金,并且在结婚到现在他们所在的村(组)因政府征用土地,每年只要是户口在该村(组)的按人算都有钱拿,但这个钱女方一直未知是多少,只知道有。因我的朋友患有心脏病在生育上又困难,但感谢上天她怀孕后有惊无险顺利产下一男孩。他们是因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决定离婚。在双方协商时女提出自己要将小孩归她养,要求对方将两个人也就是共70平方米住房和10万元钱以及在2006年至2010年之间,村(组)上按户籍给个人的钱都给予,但其男不同意。请问张珍律师这样的要求在法律上能认可嘛?如果打官司胜算是多少?如果打官司有没有权利要求其男方如实告知这几年村(组)上发的钱的具体数目。

刑事案件
2010-04-11 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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