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棋盘山路两间门面租给乙方使用 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2007年2月8日起至1017年2月7日止,租用10年。乙方签约时向甲方缴违约押金五千元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否则押金不予退回,同样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赔偿乙方人民币五千元整。
二、 租金:从2007年2月8日至2012年27日止两间门面房租金为2200元整,从2012年2月8日至1017年2月7日止两间门面房月租金2500元整,上支下月每月一付。
这是合同部分内容,现在他要求涨房租,否则终止合同赔偿我5000人民币,我不想终止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