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的合同是2008年9月到期,到期后单位也没有和我续签合同,2009年9月单位要求和我办终止合同手续。问一下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之间应该咋算?我是1992年9月参加工作的,我能得到多少赔偿金?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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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08年9月-09年9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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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该在2008年9月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果1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单位应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至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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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9月-09年9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前1个月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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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支付2008年10月至今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同时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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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请求自08.9-09.8支付双倍工资
2.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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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