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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7日23时40分许,李*驾驶豫R**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安棚乡**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碱矿门前路段时,与宋**停驶在道路上的豫K3**重型普通货车牵引豫K2*9挂中型普通全挂车发生碰撞,(该车系擅自加宽加高加长的改型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造成李参受伤,摩托车损坏之交通事故。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0年2月8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宋**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年3月6日,豫K3**重型普通货车牵引豫K2**挂中型普通全挂车车主代理人菅**与死者父亲李**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车主王**一次性赔偿李彦军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整,并于2010年3月6日付给死者父亲李**人民币柒万元整。 2010年3月17日,死者父亲李**母亲王**凡将车主王**、肇事司机宋**及许**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县人民法院,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责令上述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2万元已付7万)下欠事故赔偿款15万元;

交通事故
2010-04-08 14:40: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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