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年前,王某右足足背烫伤,伤愈后局部瘢痕形成并孪缩牵 拉致右足足趾背屈不能伸直。于2010年3月2日,患者家属前往被 告县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美容科咨询,该科室主任感观 初诊后,叫其一周后来住院治。 患者便于3月10月到县人民医院入院医治。入院专科诊断:右足背远端可见一片状瘢痕,稍 高出周围正常皮肤,质硬,表面不平,无明显破溃,外侧明显,并孪 缩牵拉致右足足趾(第3、4、5趾)背屈呈仰趾畸形,局部足底增厚, 下压右足足趾仍不能达到正常功能位。无压痛及行走障碍。经院方系 列体格检查后便于3月12日8:30——14:30左右在持硬麻加静脉 复合麻醉下进行了右足瘢痕松解+右大腿取皮中厚皮片移植手术。术后右足石膏托板。 请问:院方手术后未能达到患者术前要求医治效果,患者认为院方的手术对于患者右足足趾畸形矫正是一种无效医治行为。患方要求院方承担其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

医疗纠纷
2010-04-09 2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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