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员张某的儿子小张15岁,一天与同学出去参加生日聚会,同学的父亲王某开车。车到了目的地停车入位时不慎碰了他车,撞坏其左前车灯,被撞车主成某要王某赔偿修车费5000元。王某不愿意赔这么多,成某就不让王某走。小张见状就掏出其父亲王某的个人支票簿,说不就是5000元嘛,有什么了不起,我来赔。于是就签发了一张面额5000元的转账支票。下午小张的父亲知道后,就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对该支票转账,理由是该支票是由自己未成年孩子开出的,孩子的充阔佬开票据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行为,该票据没有法律效力。成某向银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就将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付款责任。
【思考问题】
1.小张的出票行为有无法律效力?
2.张某拒绝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3.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