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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4月与广西**集团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本人属甲方,对方属乙方,因当时对合同有争议就拿合同去南宁修改,合同是一式三份,但乙方至今一直未给甲方合同,只有合同的复印本,而乙方签订合同后只在合同所签的林地的三分之一的土地上种植速生桉,其它那些土地一直置闲,从2005年至今,甲方未得乙方任何收益,连地租也未得,根据所签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三年内没有收益,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可是合同原件不在我们手上,对方硬是不给,以各种理由拖着,我们怎么样去解除这个合同?乙方所种的三分之一的速生桉可否作为我们的赔偿?现在我该怎么办

经济相关
2010-04-08 10: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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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