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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7年因患有抑郁症自己从立交桥上跳下来,造成下肢瘫痪,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出事之后,我丈夫把我和我儿子寄养在我娘家,并在司法所签了一份协议,答应每个月出1500元给我娘家做为扶养费,但是他在付了2000元之后,他就消失了,一直到现在两年多来他没有再拿一分钱出来,对我们娘俩不闻不问,我的病也耽误了,还要做的手术也给耽误了,去他家找他他也躲起来,这样我可以告他遗弃罪吗?如何才能要回他应该给的钱,以及要他负起他以后该负的责任?

行政纠纷
2010-04-07 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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